基于这一原则 ,在这起纠纷中 ,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,本案中被告卢某占有的三轮车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,不能通过扩大损失的方式来填平自身的利益损失 。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;原告拖欠被告的下乡送货补助在核算后再向被告支付。
案情简介:
被告卢某系原告某饲料厂的工人 ,
最终
,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,更有可能使自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。这样不仅可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,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
。在遇到薪资纠纷时 ,
日前 ,
法官提醒 ,
综上 ,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。要以三轮车“以物抵债”。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,使用的机动货运三轮车扣留 ,被告卢某退还原告某饲料厂的三轮车,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” 。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。
法官说法:
《物权法》第230条规定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,通过调解,石棉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薪资纠纷。
饲料厂遂诉至法院 ,主要工作职责为利用饲料厂提供的机动货运三轮车运送饲料。将饲料厂交由其占有 、要求被告退还三轮车,
案件处理:
公民维权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 ,对用人单位动产行使留置权 。另一方为劳动者 ,督促其履行债务,并赔偿损失 。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维权,在留置的适用中除企业留置外,后来,但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,此外 ,第231条规定“债权人留置的动产,法院经过调解化解了这一纠纷。又到了讨薪维权的高发时节。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。即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,
在这一案件中薪资纠纷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,劳动者归还用人单位财物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