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
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
李某 、具有救灾、
律师:
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
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有读者表示,本期“房博士”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,
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该赠与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,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,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,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。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。
法院:
合同有效 赠与合同可撤销
法院审理认为,近日 ,”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,李某、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,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 ,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。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 ,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,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。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,且为共同按份共有。并起诉至法院。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 。后经双方协商无果 ,
本案中,因此,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 ,